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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21 |

文号:苏财购【2010】6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效率,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2009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2009年度执行法律法规及开展工作情况。重点是规范操作、基础工作、队伍建设及服务质量等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测评表》。

    三、考核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牵头,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局参加,并邀请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部分省级采购人共同组成。

        四、考核方法

    此次考核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结合的方式。考核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接本通知后,对照考核范围和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开展自查,客观分析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确保自查质量。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撰写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并填写《江苏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测评表》自评分,连同得分依据所须证明材料,于5月30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集中考核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结合日常工作和各项资料进行核查;向部分省级采购人进行抽样调查;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抽查等。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打分并在考核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书面考核意见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向财政厅请示或报告。

    五、考核结果及奖惩

    省财政厅将综合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面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将上报省有关部门,抄送省集中采购机构。对工作业绩优良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给予表彰,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1号)安排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至第三十条所属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