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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21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监察厅转发的《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4]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认定、登记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认定、登记和专家库管理等工作。南京市财政局负责南京地区(含省级)、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苏州地区(含常熟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凡符合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时,应填写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经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即可获得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取得资格的评审专家名单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三、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核验一次。核验时,专家应填写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核验登记表(见附件二),经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不符合条件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四、为实现资源共享和减少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已登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核验、确认,纳入各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

五、我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专家库按属地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地区政府采购专家库,省财政厅将各市的专家库汇总整合成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纳入专家库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