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6〕22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推动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库〔2016〕29号)部署,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查找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建议。
二、检查原则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按照“全省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检查。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人员相对固定,信息渠道畅通,建立与全国监督检查相一致的工作机制。
检查时间和检查比例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省辖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代理机构所在地县(市)财政局协同参与。
三、检查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检查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配套制度办法(详见附件1)
四、检查范围
2016年度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量的50%的比例开展检查,各省辖市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具体检查代理机构名单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确定,并与财政部将要抽查的代理机构名单不重叠,2015年已接受检查的代理机构不再作为检查对象。检查主要针对2015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对确定检查的代理机构2015年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书面写出情况说明,报所在地省辖市财政局。
五、检查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
六、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6年4月开始,8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4月5日-4月15日)。全省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对本次确定检查的单位,由各省、辖市财政局成立的检查工作组,向其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汇总2015年度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并标明各项目采购的组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废标),省辖市财政局依据提供的一览表,随机确定检查项目,被检查单位应认真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填写检查表1至表6相关内容,并形成2015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报省辖市财政局。
书面审查阶段(4月15日-4月3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5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到所有列入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6月30日)。检查工作组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检查单位分别形成检查报告,并在汇总检查表7后,形成本地区检查情况总报告,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邮箱:jszfcg@126.com)。
处理处罚阶段(7月1日-8月30日)。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罚结果报告,8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8月20日前将汇总处理处罚结果报财政部。
七、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并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要严格履行查处程序,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清廉。省财政厅将视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不严,标准不高,检查走过场的,要求及时纠正,责令整改。
联系人:陈网英 丁伯文
电 话:025-83633055、83633057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