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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21 |

苏财购〔2012〕4号

省级各单位、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有效落实201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政府采购改革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内容,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源头和基础。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改革按照分步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目前存在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不规范和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等问题。为此,我厅对201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系统中政府采购功能模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细化了政府采购计划与部门年度预算相关项目的衔接,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和采购合同(包含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下同)信息录入等内容,实现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的全流程反映和控制,保证合同资金的依法支付,便于政府采购计划结余资金的清理和结转。

新的功能模块将于2012年2月27日正式上网运行,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按照预算执行系统中的“操作说明”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项,依法规范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约束,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流程,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全面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申报,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采购。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全部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否涉及财政性资金)都应该在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中申报,不得在一般用款计划中申报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在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中申报一般用款项目。

三、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委托及组织采购。为提高财政支出进度和采购工作效率,保证政府采购法定的时间,每个单位原则上应在每月20日前集中一次性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当年度的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应尽量于11月底前申报完毕。省级各有关单位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同时确定委托采购的代理机构。属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除协议供货项目外),在申报计划时应该选择“集中采购”方式,并按实际工作需要选择拟委托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接受委托,科学规划和安排工作进度,依法合理组织项目采购,不得接受无计划的项目委托,也不得无故拖延委托项目的采购。

四、强化合同信息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是向供应商直接支付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在项目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采购单位应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分别填报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协议供货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省级各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