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工作,规范代理机构登记行为,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制。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江苏政府采购网( www.jiangsu.gov.cn)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已经取得政府采购代理甲级、乙级证书资质的代理机构也应进行登记。今后,只有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代理机构,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网上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证明材料。专职人员人事关系代理证明、参与社保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在系统“其他相关资料”栏内作出说明并扫描上传证明材料。同时,代理机构应提交完整的网上登记信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详见附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网上登记信息与代理机构提供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公布。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熟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流程,定期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培训,并按《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苏财办〔2007〕2号)要求,完成学习时间和培训内容,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
五、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