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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21 |

苏财购〔2012〕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5号)、《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培训暂行办法》(苏财办购[2007]2号)及相关规定,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统一考核或考试的原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拟申请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初任培训,由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委托或认可,经过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取得政府采购培训证书。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单位日常学习活动、业务专业培训、政策理论及职业规范教育及继续教育验收考核或考试。

单位日常学习活动如岗位培训、课题调研等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自行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学习活动。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有关证明材料自行保存备查。各单位的日常业务学习活动应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业务专业培训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辖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业务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专业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培训证书上登记确认。省辖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单位日常业务学习活动情况减免或折合相应的业务专业培训课程或学时。业务专业培训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特点或监管要求,积极开展本地区政府采购业务专业培训工作。

政策理论和职业规范教育由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统一组织、委托或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政策理论和职业规范教育时间不少于12学时(即3年不少于36学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完成当地业务专业培训任务的基础上,参加政策理论和职业规范教育。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业务专业培训经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确认后可减免政策理论和职业规范教育的部分相同课程或学时。

继续教育验收考核或考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行验收考核或考试制度。取得政府采购培训证书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完成政府采购继续教育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时,经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考核或考试合格后,可取得江苏政府采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或延续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所需培训的主要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学习培训信息统计和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鼓励和支持相关人员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保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根据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和培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自觉参加政府采购学习培训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