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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21 |

文号:苏财购函【2009】205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全省政府采购法规及实务基础知识培训(第一轮)已结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令)的精神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的要求,探索政府采购人员从业资格标准,经研究,拟定每年4月和9月各举办一期全省政府采购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就本期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研读。

(二)新出台的法规如《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策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解读。

(三)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案例及热点难点问题研讨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操作案例,工程政府采购及电子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政策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评审专家抽取和管理、政府采购的业务操作技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等政策的解答。

二、培训对象

我省范围内拟申请或已取得甲级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单位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已取得《江苏省政府采购培训证书》的人员,请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规定,合理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市、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已取得《江苏省政府采购培训证书》的人员,合理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市、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人员自愿参加。

未取得《江苏省政府采购培训证书》者,须按照初任培训的要求,对政府采购法规及实务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后,再进入政府采购继续教育研修班培训。

三、培训方式

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由长期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及操作的专业人士讲课。同时,采用案例分析、调研参观、座谈讨论等形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训结束时,考核成绩登记在《江苏省政府采购培训证书》上,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及培训的证明以及有关单位申请及延续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依据。

四、其他有关事项

江苏省政府采购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委托南京中华财经进修学院安排和管理。有关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标准、报名手续等事宜请与南京中华财经进修学院联系。联系人:石冰,电话:025-52344780、52261258;传真:025-52269687;手机13913891288。电子信箱:sb@zhcy.org.cn

二OO九年二月十日